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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沪府办[2002]58号
【颁布时间】 2002-07-30
【实施时间】 2002-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水务局制订的《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三十日

  
  关于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的规定
  
  为加强本市河道管理,保障防汛安全,改善城乡水环境,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本市市管河道及其管理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上海市水利分片综合治理规划,对主要的流域性行洪通道、省市边界河道及行洪、排涝、水资源调度等具有全市控制性作用的河道定为市管河道,并将中心城区内具有防汛排涝重要作用的河道列入市管河道。市管河道的具体名称、起讫地点,详见《上海市市管河道明细表》(附后)。
  
  二、市管河道的管理范围包括水域和陆域两部分。水域是指河道两岸河口线之间的全部区域;陆域是指沿河口线两侧各外延不小于6米的区域,包括堤防、防汛墙、防汛通道、护堤地(青坎)等。市管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将由市水务局会同市规划局划定。
  
  三、市管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按《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管河道涉及航道,以及河道两岸管理范围涉及城市道路的,应当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市水务局是本市河道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上海市河道(水闸)管理处负责对全市河道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并对市管河道实施管理。根据管理需要,市水务局可以将市管河道委托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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