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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京政办发[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8-15
【实施时间】 200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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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加强督导队伍建设
  
  (一)建设一支数量和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管理型与专家型相结合的专兼职督学队伍。督学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创新意识,具有与履行教育督导职责相适应的工作能力和业务能力,能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二)进一步完善督学聘任制度。专职督学由市、区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据督学任职条件遴选、推荐,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由本级政府颁发督学证书。逐步推行督学招聘制度,通过公平竞争、择优选聘,吸收有志于教育督导工作的优秀人才充实专职督学队伍。
  
  充分发挥兼职督学的督导作用。可聘请在职或退休的有关行政领导、资深教育科研工作者、有一定名望的校长和教师以及行业专家担任兼职督学。
  
  进一步发挥特约教育督导员对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作用。
  
  (三)不断提高督学的素质。坚持督学学习制度,结合督导实践,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及业务研讨活动。加强督学培训工作,未经过岗位培训的专职督学要分期分批接受培训,有关部门要为督学参加考察和培训提供条件。
  
  六、加强领导,保障教育督导经费投入
  
  各区县政府要将教育督导工作列入政府议事日程,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工作。政府主管领导要定期听取教育督导工作汇报,指导教育督导室开展工作。要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经费需要。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在每年经费预算中要单列教育督导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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