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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服[2002]181号
【颁布时间】 2002-07-30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72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湘潭市司法医学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案件收费的批复[失效]

湘潭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我市司法医学复核鉴定案件正式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湘潭市司法医学鉴定委员会作为我省司法医学鉴定唯一试点单位,应坚持客观、公正和自愿委托的原则开展司法医学复核鉴定,在接受委托、与委托方签定协议、并履行协议规定的职责后,方可收取司法医学复核鉴定费。其收费标准为每件不超过600元。
  
  二、司法医学复核鉴定费属省管政府定价项目,在适用范围上应严格限制。你市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内设的法医鉴定机构,只能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职能,不再对外开展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医学复鉴业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你局接此批复后,应通知湘潭市司法医学鉴定委员会到你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使用税务部门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执行至2004年7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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