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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价格函[2002]89号
【颁布时间】 2002-07-30
【实施时间】 2002-07-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审价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城管局、公用局):
  
  为确保全国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审价工作质量和成效,国家计委、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城市供水价格全国统一审价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计价格[2002]1182号),现根据通知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就城市供水价格审价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拓展审价范围。将自备水厂向社会转供水问题和供水企业改制对水价产生的影响两项内容纳入本次审价范围,并提交专题审查报告。
  
  (一)关于自备水厂向社会转供水价格问题。根据目前自备水源无序发展,自备水厂向社会转供水现象普遍,影响水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并造成公共供水能力闲置的情况,为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和水价形成机制奠定基础,请济南、青岛两市在审价工作中,对自备水厂的建设年限、规模、工艺状况、出厂水质、水价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选择2--3个有代表性的转供水自备水厂,按照审价工作统一要求,结合转供水自备水厂的具体情况进行审价。其他设区城市如存在公共供水能力大量闲置,自备水厂仍然在建设和向社会供水的情况,也要按上述要求对自备水厂的建设等情况进行调查,并选择有代表性的自备水厂进行审价。
  
  (二)关于供水企业改制问题。为进一步了解地方政府采取BOT、与外方合资或合作经营、组建企业集团,以及出售等方式进行供水企业改制后对供水价格所产生的影响,请各市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这次审价工作中,对本地区采用BOT、合资或合作经营、组建企业集团、出售水厂等企业的改制情况,以及改制后对供水企业经营状况和当地水价造成的影响进行专题调研。
  
  二、关于调价和审价核减部分资金使用问题。各地要对自来水调价幅度超出满足企业生存发展需要,以及在审价中核实的应冲减成本的资金的分配和使用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问题。济南、青岛两市在填报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审价报表时,按下列口径重新计算填报一套报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各种固定资产生命周期的平均值计算,不按财务折旧年限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按照各种固定资产生命周期的平均值,采用直线折旧法重新核算其折旧额,不按企业会计报表实际计提的折旧额计算。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原值/该项固定资产平均生命周期
  
  四、关于审价工作总结。各地要按照鲁价格发[2002]107号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审价工作总结。审价工作结束时应报送的材料有:
  
  (一)按照鲁价格发[2002]107号文件和本次通知要求的各项内容,对本市审价工作做出的全面总结。
  
  (二)设区城市政府所在地供水企业的审价结论及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审查填制的相关报表。
  
  (三)全市城市供水企业成本、价格、供水量汇总表。
  
  (四)建立比较合理的水价成本、费用构成及利润参照体系的具体意见及方案。
  
  (五)本通知要求增加的2个专题调查报告。
  
  (六)各地认为应当提供的经验介绍、典型事例、定期审价、专家评审等制度以及其他材料。
  
  已经上报市府所在地供水企业审价结论、报表和本市审价工作总结的市,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调研,并补报有关材料。
  
  五、时间要求。根据目前各地审价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考虑到增加审价内容的实际情况,上报时间推迟到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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