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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9号
【颁布时间】 2002-08-15
【实施时间】 2002-1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8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宁夏回族自治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接上页]

  第十五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饲料、饲料添加剂:
  
  (一)以非饲料、饮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产品标签上注明的成分种类、名称不符;
  
  (三)饲料、饲料添加剂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
  
  (四)失效、霉变、超过保质期的;
  
  (五)混有影响动物生长发育的有害成份的;
  
  (六)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合格证、标签的;
  
  (七)未取得进口登记证的;
  
  (八)未经国家审定公布的或者国家明令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
  
  第十六条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分装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单位或者个人,采购、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时,应当查验或者出示相关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产品标签、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十八条 使用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使用规范。禁止使用国家停用、禁用或者淘汰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未经审定公布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用药品。
  
  第十九条 未取得饲料准予生产证明、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的说明或者宣传。饲料中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加入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做说明。
  
  第二十条 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的机构,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方可承担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工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组织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并会同同级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四条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对本办法施行以前设立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期限予以整改,达到应有条件。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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