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郑价函[2002]175号
【颁布时间】 2002-07-29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72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电子回单柜使用服务费的批复[失效]

中国工商银行河南省分行营业部:
  
  你部《关于向银行对公客户收取电子回单柜使用费的请示(工银豫营发[2002]57号)收悉。你部为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安装了智勇卡电子回单柜管理设备,方便了客户自行提取回单、帐目信息查询等业务。我局在调查研究和成本审核的基础上,报请省计委批准,在坚持客户自愿的前提下,同意你部对自愿使用电子回单柜的对公客户收取10元/月的电子回单柜使用费。开展电子回单柜服务的网点应同时提供回单人工鉴收服务,由客户自愿选择服务方式,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客户接受电子回单服务。
  
  本批复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前两个月,你部应将经营状况,收入等资料报我局重新核定正式价格。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