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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湘政办发[2002]37号
【颁布时间】 2002-08-15
【实施时间】 200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购销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三)实行经济补偿,搞好减员分流。国有独资或控股的粮食企业要按照经营业务量和正常赢利水平,合理定岗定员。对企业现有职工实行“先全员下岗、后竞聘上岗”,对竞聘上岗的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对下岗后未被聘用的职工,要有妥善的安置方案,在结清企业与职工之间的历史欠帐之后,依法有偿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或一次性生活安置费。依法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职工,在领取经济补偿金之后,可享受失业保险;领取一次性生活安置费的职工,视同申请自谋职业,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对职工应得的补偿金,可一次性付清,也可经职工同意后转为个人股份。
  
  (四)落实配套政策措施,创造良好外部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从2002至2004年,省将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水淹地区的粮食特困企业补助资金,安排用于对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的补助支出。市州县财政也要适当安排资金支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的改革改制。对国有粮食企业出售自有公房所得的资金,在留足职工住房公积金、住房货币补贴和20%的房屋维修基金后,剩余部分全额返还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和安置职工。对国有粮食企业改制中应缴的土地出让金标准要按省定优惠政策掌握;国有粮食企业建筑物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设定抵押;对关闭破产企业原使用的划拨土地,由国土部门组织招标出让,变现资金进入专户,优先用于安置职工。农业发展银行对重组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按新的法人给予开户和贷款。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国有粮食企业职工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中需支付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鉴证等费用,属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优惠收取。财税部门要按照国家计委等八部门《关于加快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意见》(计综合[2002]67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免征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的要求,把对粮食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所需行政经费要列入同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各级政府不得以粮食部门名义贷款用于粮食收购以外的开支。任何单位都不得向粮食企业摊派、报销费用。凡占用粮食部门的资产要限期归位。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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