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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渝价[2002]424号
【颁布时间】 2002-07-29
【实施时间】 2002-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规范各级医疗机构门诊输液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物价局(计委)、卫生局、市属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第三军医大学附属医院、驻渝部队医院:
  
  最近,根据群众反映,我市各级医疗机构门诊输液不仅价格混乱且较高,对此我们进行了调查。为了切实减轻患者负担,规范医疗机构门诊输液的价格行为,经研究,对我市医疗机构的门诊输液及相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门诊输液收费
  
  门(急)诊输液不能实行打捆收费,只能按以下项目及内容收取:
  
  1、静脉输液
  
  2、一次性输液器
  
  3、一次性空针(按实收取,但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4、在留察病房为输液患者提供正规床位及空调的,可收取床位费、空调费(不足四小时应减半收取);根据医嘱对超过24小时仍需留察的患者可收取护理费。
  
  5、提供座椅供患者输液的,可收取观察费;留察室有空调的还可收取3.00元/天空调费。输液及留察时间不足四小时的,应按半天收费。
  
  以上内容和项目的收费标准均按渝价(1999)593号文和渝价(2002)79号文规定执行。
  
  二、门诊留察床位费问题。
  
  门诊观察室床位费标准,可参照本院相同档次住院床位费标准收取,如果没有参照标准的,必须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三、各级医疗机构营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机制,按照有关规定,应对输液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以上规定于2002年8月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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