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京国税发[2002]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8-15
【实施时间】 200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有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成员企业的汇缴企业,按规定在京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将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成员企业与其他成员企业分别核算,分别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分别适用税率,分别进行汇总(合并)纳税;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成员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的盈亏不得互相弥补。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汇缴企业申报纳税的实际情况,对享受西部地区税收优惠的成员企业单独进行征收管理。
  
  二、上述汇缴企业,在申报纳税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证明材料或减免税批复。
  
  三、对设在西部地区而未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成员企业,应和西部地区以外的成员企业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33%的税率。
  
  四、从享受西部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的有关规定,不再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五、西部地区的范围,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2号)规定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