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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渝价[2002]417号
【颁布时间】 2002-07-29
【实施时间】 2002-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2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渝中区万吉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万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万吉广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你司申报:万吉广场高层住宅区除具备普通高层住宅物业管理服务一级标准的条件外,住宅还具备:一、环境绿化方面:广场绿化面积2000平方米,种植有苏铁、鱼尾葵、黄杨、含笑、杜鹃、毛叶香丁、海桐及草坪等植物,广场设置有空中花园,配有艺术喷泉、高级庭院灯、夜晚泛光照明及各种休闲椅、儿童娱乐设施等;二、配套设施方面:万吉广场B栋裙楼第6、7层为会所,面积3000余平方米,设有恒温音乐游泳池、健身房、美容美发中心、桌球房、乒乓球室、电子游戏室、网吧、书吧、露天观景茶座;三、智能化方面:实现自动身份识别、家庭支付服务消费一卡通,自动门禁可视对讲系统,户外红外线对射系统,停车场自动化管理系统。根据你司申报的设备设施条件,万吉广场高层住宅符合提供优质服务按物价管理权限另行报批的要求。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公共服务费(建筑面积):
  
  1、高层住宅:1.00元/平方米·月(含电梯费);
  
  2、写字楼:4.50元/平方米·月;
  
  3、商场:9.00元/平方米·月(不含中央空调所耗水、电费)。
  
  (二)住宅改为办公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200%收取;住宅改为经营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按同类住宅收费标准的300%收取。
  
  (三)购房时,原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承诺的收费标准低于上述收费标准的,仍按承诺办。
  
  (四)上述收费标准在申报的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未完善前,按照环境和设备设施条件完善程度相应下浮收费。
  
  (五)特约服务收费:坚持自愿的前提下,由双方协商议定。
  
  二、物业管理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物价管理规定,除上述服务收费项目外,不得自立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其它任何费用。同时,应保质保量提供服务,不得多收费少服务、只收费不服务。物业管理的收支情况每半年应公布一次,接受业主和用户的监督。
  
  三、收到文件后,物管公司须持本通知到物价部门办理明码标价监制手续,收费时实行明码标价。物管公司应向业主公布相应等级的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成立业主委员会后,由物业管理公司与业主委员会共同协商收费标准,本文件则自行废止。
  
  四、区、县(自治县、市)物价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物价管理法律、法规及物价政策规定,自立收费项目和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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