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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02]0068号
【颁布时间】 2002-07-29
【实施时间】 2002-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3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涉农收费工作的通知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确保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清理涉农收费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涉农收费的范围和目标
  
  清理涉农收费的范围是:2002年7月31日前各地、各部门仍在执行的所有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向农民强行平摊的经营性服务收费。
  
  目标是:通过全面清理涉农收费,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二、清理涉农收费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由省物价局牵头,会同省农办、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进行全省范围内涉农收费的清理。
  
  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清理涉农收费工作统一部署,由各级物价部门牵头,会同各级农办、农业局、监察局、财政局清理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农收费。
  
  省各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农收费的清理工作。
  
  三、清理涉农收费工作的实施步骤
  
  清理涉农收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和自查自纠阶段,于2002年8月31日前完成。各地、各部门要对仍在执行的所有涉及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各种向农民强行平摊的经营性服务收费进行认真清理,逐项填写《贵州省涉农收费清理审核表》。本着凡违反中央和省两级审批权限设置的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一律取消;经营性服务必须坚持农民自愿原则,不得强制服务、摊派收费的原则,于2002年8月31日前将清理涉农收费情况及自查整改意见书面报省物价局,抄送省农办、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
  
  第二阶段为审核处理阶段。省物价局汇总各地、各部门上报的情况,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农办、省农业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后,于9月20日前将全省清理涉农收费情况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报省人民政府。保留和取消的涉农收费项目、标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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