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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字号】 榕国税函[2002]348号
【颁布时间】 2002-08-15
【实施时间】 200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3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福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福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福建福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军品申请免税的请示》(棺开国税政[2001]164号)收悉。经请示省局,省局《关于福建福光光学仪器有限公司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闽国税函[2002]183号)称:“有关福建福光光学有限公司生产军品免征增值税问题,鉴于该公司生产的军品已列入信息产业部2001年军用电子产品计划,并与部队签订盖有免税印鉴的订货合同的实际情况,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规定,经研究,同意福建福光光学有限公司2001年度生产销售的上述军品免征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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