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9号
【颁布时间】 2002-07-29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73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修订)

[接上页]

  (二)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以殴打、侮辱、诽谤或者故意毁坏其财物等方式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进行报复的。
  
  第六十一条 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按规定发放生育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假证明的;
  
  (二)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资料的;
  
  (三)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
  
  (四)对举报计划生育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截留、贪污、侵占、挪用、私分计划生育经费、社会抚养费、生育证工本费或者罚款的;
  
  (六)明知他人计划外怀孕而不督促其采取补救措施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社会抚养费具体的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