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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青劳社[2002]187号
【颁布时间】 2002-08-15
【实施时间】 200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3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的通知

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
  
  
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下发以来,各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药品目录》,较好地保障了我市参保职工的基本用药需求,合理控制了药品费用,但同时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药品目录》的使用管理工作,按照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要求开展医疗保险工作,保障参保职工用药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药品目录》的使用管理工作
  
  为了便于医生用药对照和结算管理的需要,我市制定《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采用商品名进行管理,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和省药品目录,是国家和省药品目录的细化,与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通用名和剂型完全一致。各区、市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不得对《药品目录》进行调整和制定本地药品目录。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目录内的乙类药品制定合理的给付办法和标准。对部分易滥用的乙类目录药品,可明确“限制使用范围”;对同类品种之间价格差别较大的部分药品,可规定“最高费用限额”,以减少滥用高价药的倾向。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保障参保职工的合法用药权益,各区市、各部门不得限制参保人员和定点医疗机构对《药品目录》内药品的合理使用权利。
  
  二、加强目录内药品的备药和使用管理
  
  (一)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确保药品目录内的药品供应充足,保证参保职工的用药需求。目录内药品的种类和备药率要达到规定标准,其中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的西药备药率应达到85%以上,中成药备药率应达到60%以上;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药品目录》西药备药率应达到75%以上,中成药备药率应达到50%以上;专科医疗机构《药品目录》专科药品备药率应达到85%以上。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将对此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二)为了避免增加参保职工的经济负担,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大量使用目录外药品。若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时,需事先说明情况,征得参保患者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认可。医疗保险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检查,促使定点医疗机构调整药品供应结构,使之趋于合理。
  
  (三)各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严格按照《药品目录》进行审核确认和结算,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合理支出。
  
  (四)各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认真贯彻执行《药品目录》,积极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调整和实施工作。
  
  三、规范《药品目录》商品名增补工作管理
  
  凡符合《药品目录》的药品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可随时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商品名增补手续。具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报材料
  
  药品生产厂家或其代理应提供以下材料:
  
  1、药品的质量标准;产品生产批文;进口药的进口批文、价格批文(复印件)。
  
  2、药品的药理作用和临床疗效有关资料。
  
  (二)增补核实
  
  青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提报材料进行初审,提报材料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同时填写《青岛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药品增补申报表一式两份。申报药品一经确认,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时予以增补并调整《药品目录》库,及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和结算。
  
  提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青岛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知其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逾期不补齐的视为自动撤回申请。
  
  (三)公示
  
  《药品目录》商品名增补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通过补充通知或网上等形式予以公示,方便参保职工和定点医疗机构查询。
  
  四、《药品目录》库的管理
  
  《药品目录》库增补调整工作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专人负责。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根据药品增补情况即时在《药品目录》库中予以调整。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药品目录》库进行更改。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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