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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市委办发[2002]134号
【颁布时间】 2002-08-15
【实施时间】 200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3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杭州市委办公厅、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推行厂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厂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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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坚持把企业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作为厂务公开的主要内容,向职工群众公开
  
  1、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重大决策,企业改革改制方案,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要进行公开。
  
  2、企业生产经营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企业经济担保,大额资金使用,工程建设招投标,大宗物资采购供应,承包租赁合同执行和重要规章制度要进行公开。
  
  3、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职工提薪晋级,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住房等社会保障基金缴纳情况以及企业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使用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要进行公开。
  
  4、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情况,重要岗位选聘、任用情况,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年薪、奖金、住房、用车、补贴、通讯工具以及出国出境费用情况要进行公开。
  
  四、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拓展和实施多种厂务公开的实现形式
  
  职工代表大会是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要加强职代会的制度建设,通过实行厂务公开,进一步完善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员制度,坚持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代会讨论通过制度以及企业重要事项向职代会报告制度;坚持国有及国有控股的公司制企业由职代会选举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通过实行厂务公开,落实好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审议权、通过权、决定权、评议监督权和选举权。
  
  厂务公开的日常形式还可以通过厂务公开栏、厂情发布会、党政工联席会和企业内部网络、广播、电视、厂报等形式公开,同时在公开后,应通过意见箱、接待日、职工座谈会等形式,了解职工的意见和反映。
  
  五、加强对厂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市)党委、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深化厂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厂务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纪违法问题要严肃查处;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把推行厂务公开制度,作为企事业单位党建工作的主要内容,把是否实行厂务公开作为考核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主要依据,并与奖惩任免挂钩;各级经济管理部门要把厂务公开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结合起来,加以推进;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大力宣传推行厂务公开制度的典型经验;各级工会组织要主动承担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以此促进工会工作。
  
  企事业单位实行厂务公开,要在本单位党组织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行政主要负责人是厂务公开工作的执行者。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由党委、行政、纪委、工会负责人组成的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厂务公开工作的领导和指导。企事业单位的工会组织是厂务公开领导小组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非公有制企业按照《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杭州市总工会在非公有制企业推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市委办〔2001〕19号)要求,推进民主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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