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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劳发[2002]63号
【颁布时间】 2002-07-29
【实施时间】 2002-08-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3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大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大劳发[2002]26号),为确保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享受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病种范围:恶性肿瘤、尿毒症、高血压(二期)、冠心病、糖尿病、慢性病毒性肝炎(含肝硬化)、肺结核、风湿性心脏病、肺心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股骨头坏死、帕金森氏综合症、痛风、甲亢等十六种病。
  
  二、患上述疾病病的公务员,须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定点检诊医院检诊确认。经检诊确认患有上述疾病的公务员,可享受门诊医疗补助。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用于治疗该病种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1200元(含个人帐户)以上的部分,按照规定的病种补助比例予以补助。患有两种以上疾病的,按照补助比例高的病种予以补助。每个病种的具体补助比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年度内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收支状况,于每年12月份提出补助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统一报市医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三、享受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对象由各单位按照规定的病种范围,填写《大连市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审批表》(一式二份)(后附三级医院3个月前出具的诊断证明),于每年1月份报大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核准备案。
  
  经核准备案的公务员,持《大连市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审批表》、IC卡、《医疗保险证》,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检诊医院检诊确认。
  
  四、负责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检诊的定点医疗机构须认真做好病种的检诊确认工作,严格把关,并根据检诊情况,在《大连市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审批表》上填写检诊意见,加盖单位印章后,将审批表(一式二份)返给患者本人。
  
  五、经检诊确认患有门诊补助病种的公务员,可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自主选择一所,作为本人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将已检诊确认的《大连市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审批表》(一份)交定点医疗机构。除特殊情况和住院外,门诊治疗该病种必须到自主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IC卡、《医疗保险证》。用于治疗该病种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帐户基金支付,个人帐户基金用完后,由个人现金垫付,但费用支出情况需记录在IC卡上,并保存好处方和收据。不属于该病种的治疗用药和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外的药品费用,不计入补助范围。
  
  六、接受公务员门诊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须为就诊患者建立门诊病志档案,按照《大连市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审批表》中确认的病种,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使用医疗保险双联处方,并在门诊病志上做认真详细的就医购药记录,不得开具“大处方”、“人情方”。定点医疗机构在检诊治疗中,要认真核对《医疗保险证》、IC卡,发现有与病情不符,或冒用他人证件的,应及时通知医保科报医疗保险管理部门。
  
  七、享受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公务员,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人《大连市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审批表》(一分)及处方、收据等一并送交单位。各单位于次年1月中旬,将享受补助的《大连市国家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审批表》及处方、收据等有关资料报医保中心。医保中心根据各单位报送的审批表、处方、收据和计算机管理信息情况予以审核后,于2月底前,按照市医改领导小组批准的门诊医疗补助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享受补助的公务员。
  
  八、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各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务员医疗补助工作,积极宣传有关政策,严格把关,防止冒名顶替、弄虚作假。
  
  九、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的监督审核管理。严格对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定点考核内容,对弄虚作假、服务不规范或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取消其医疗保险资格。
  
  十、本实施意见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2002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公务员门诊医疗补助检诊医院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大连大学医学院附属医院
  
  大连市中心医院
  
  大连市第二人民医院
  
  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
  
  大连市第六人民医院
  
  大连市友谊医院
  
  大连市中医医院
  
  大连市结核病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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