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8-15
【实施时间】 2002-08-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外省市学生借读费、军训费等几个收费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切实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外省市学生借读费、军训费等几个教育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外省市学生借读费
  
  各公办中、小学外省市学生借读费的收费标准必须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沪价行(2000)第119 号文的规定执行,即,公办高中为每生每学期1500元;初中250元;小学170元。各区县凡与上述规定不符的做法,要立即停止并按全市统一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军训费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军训不得收费。在军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学生个人的服装、住宿、伙食费用,根据代办的原则,按实际发生额向学生结算,不得营利;其他费用均由学校承担,不得转嫁给学生。
  
  三、伙食费
  
  学校开办的学生食堂应与教职工食堂管理分开,账目分开,并建立学生食堂账目公开制度,每月向学生公布伙食费收支明细账目,接受监督。学生食堂结余应冲抵下月伙食费支出;超过5%的,应退还学生,不得用于向教师发放奖金和福利。

  
   上海市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二00二年八月十五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