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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云政办发[2002]98号
【颁布时间】 2002-07-29
【实施时间】 2002-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3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云南省军区司令部关于加强我省学生军训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组织学生集中进行军事技能训练,需部队派出干部、战士帮训的,其数量由学校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部队提出计划。解放军部队派员帮训,经省军区审核报成都军区批准后执行;武警部队派员帮训,由省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与武警云南总队统一安排。
  
  五、学生军训工作的保障
  
  (一)武器弹药保障。全省学生军训所需枪支、弹药由学校于每年12月30日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计划,经省教育厅汇总,报省军区申请上级军事机关解决。在昆各高等学校所需枪支、弹药由省军区直接分配指标,各学校到省教育厅领取;其它地(州、市)学生军训所需枪支、弹药由省军区向各军分区下拨弹药指标,由教育行政部门到当地军分区、人武部领取。军训期间使用的枪支、弹药要按照民兵武器装备管理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确保安全;军训结束后要及时交回枪支和剩余弹药,学校要上报弹药消耗情况,由省教育厅汇总后交省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备案。
  
  (二)经费保障。各级政府要保证学生军训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各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将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内予以保障,采取加大综合定额拨款标准的办法解决。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参训学生及派遣军官、帮训战士的伙食补助,学生训练服装补助,在军训基地训练期间的水电费补助;组织教学工作研究,开展学术交流,编写教材、资料,印刷文件、简报,购置教学器材,车旅费和办公补助等。工作经费要做到精打细算,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使用效益。
  
  (三)训练场地保障。学生军训要逐步实现在基地集中施训。拟承办学生军训的单位,要出具房屋设施质量、训练场地、配套设施以及饮食卫生设施等有关资料,逐级上报并经省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批准后才能投入使用。每期承训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承办学生军训。各地(州、市)辖区内的高等学校、高级中学的学生军训主要在民兵军事训练基地完成,有条件的地方,政府要增加投入,完善现有民兵军事训练基地的相关设施,提高学生军训质量。暂不能在基地集中训练的,可由军分区、人武部派出军训教员,在校内集中施训。
  
  六、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四有”新人的客观要求,是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培养大批高素质后备兵员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和军事机关要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和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军训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保证我省学生军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军、地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切实加强对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尤其要加强对武器弹药运输、保管、使用的全程监控,严防发生事故。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要把学生军训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统筹安排。要严格按照学生军训大纲的规定,保证军训内容和课时的落实;要加强军事教师队伍和军事教育学科的建设,积极开展教学研究和军事课教学能力评估,定期组织培训,努力提高军事课程教学质量;要不断完善军训与教学设施,改进教学手段,为学生军训创造良好的条件;要通过学生军训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促进学校全面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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