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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沪价公[2002]023号
【颁布时间】 2002-08-14
【实施时间】 2002-08-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3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贯彻《上海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各区县物价局:
  
  
根据《上海市民用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为维护民用液化石油气零售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与有关部门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经营瓶装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单位的综合管理费用为每吨966元,即每瓶14元。
  
  考虑崇明县特殊交通运输情况,另加收过江运输费,由崇明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根据近期气价变化情况,2002年3季度瓶装(14.5±0.5公斤)液化石油气中准零售价格为每瓶50元,其他规格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准零售价格详见下表:
  
  各经营单位,在中准零售价格的基础上,按上、下浮动5%的幅度,自主确定具体瓶装零售价格,零售价格尾数四舍五入保留到元。
  
  三、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计划用户,零售价格为每瓶48元,郊区(县)代理销售民用计划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单位,加收代理服务费的标准由各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为提高服务质量,方便用户,对需要送瓶到户的,经营单位可收取送瓶服务费每瓶3元,必须做到送瓶进户(不限距离、楼层)、接装到位、安全检查。
  
  五、供气站点应按明码标价的规定,公布实际零售价格。
  
  今后,市物价局每季度第1个月的10日,在上海市价格信息网(httP://www.wj,sh.cn)上公布本季度瓶装液化石油气中准零售价格。
  
  本通知自8月20日起执行,请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妥善处理好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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