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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二条 认定办对上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后,组织有关行政执法、经济综合、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和社会团体,分别对申报企业的运行情况、申报产品的监督抽查情况、产品的性能指标、消费者投诉情况、用户(消费者)满意情况、质量管理情况等方面按评价指标的相关要求进行评价,分别提出评价意见。 第十三条 评价指标的设置 1、市场评价指标:含市场占有率、用户满意度或用户满意率及出口创汇率; 2、质量评价指标:含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和质量管理水平; 3、效益评价指标:含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贡献率; 4、发展评价指标:含新产品产值率和企业规模水平。 第十四条 认定办将相关部门提出的评价意见汇总,经筛选后的产品名单报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主任审核。经审核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并限期征求社会及各有关部门意见。 第十五条 认定办将经过征求意见后的名单,提交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审议认定。 第十六条 嘉兴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人数为十一至十五人,按单数确定。经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认定为嘉兴名牌产品。 第十七条 经确认具有嘉兴名牌产品资格的名牌产品,由嘉兴市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授予“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授予证书、奖牌,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鼓励和保护措施 第十八条 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有效期为三年。在有效期内,可在其产品铭牌、标签、包装、说明书、装潢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嘉兴名牌产品”标志或字样,但要注明获得嘉兴名牌产品的年份。 第十九条 嘉兴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免除全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嘉兴名牌产品在有效期内,列入保护名优活动的范围。嘉兴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配合执法部门做好产品真假鉴别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择优推荐浙江名牌或中国名牌。 第二十二条 支持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为核心组建现代企业集团,充分发挥名牌效应。大力宣传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提高名牌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的知名度。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嘉兴名牌产品有效期满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程序,主动申请复评。 第二十四条 未获得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嘉兴名牌产品标志;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产品,不得继续使用嘉兴名牌产品标志;禁止转让、伪造嘉兴名牌产品标志及其与其近似的标志。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获得嘉兴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当产品质量发生较大波动,用户(消费者)反映强烈,企业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者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时,由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先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该产品“嘉兴名牌产品”称号。 第二十六条 企业及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应当真实有效,凡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认定资格;对于采取不正当方法获取“嘉兴名牌产品”荣誉称号者,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予以撤销荣誉称号,收回证书及奖牌,并在全市范围通报批评,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嘉兴名牌产品的申请。 第二十七条 参与嘉兴名牌产品评价工作的人员和有关部门,应保守申报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保护知识产权;严于律己、公正廉洁,严禁以权谋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违反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嘉兴市质量技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