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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监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体改办、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关于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情况告知制度(试行)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 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情况告知制度(试行)的意见 (省监察厅、省计委、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体改办、省国 土资源厅、省经贸委、省交通厅、省水利厅二00二年七月四日) 省纪委第二次全会和省政府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今年要建立健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制度,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制度,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进入市场等四项制度。为了加强对四项制度运行情况的有效监督,经研究决定,对上述四项工作实行事前向监察机关告知制度。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建设工程项目公开招投标、政府采购、产权交易进入市场情况告知制度,是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力度,将监督关口前移的重要内容,是事前监督的有效措施,对优化投资及经营软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 二、告知项目的范围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应当招投标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以及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含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和国有、集体产权交易项目。 三、告知的内容主要是,实施项目的基本情况及招标(交易)的形式、时间、地点等。项目业主单位在发出项目招标(交易)信息前,应填报《招标(交易)项目情况告知书》,加盖公章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后,送达本级监察机关。其中,建设工程项目按规定先送招投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政府采购项目先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四、加强对告知项目的监督检查。监察机关得到告知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各项目单位相关监察部门,要对本系统、本单位告知的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及时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监察机关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违反告知制度的举报或投诉,并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对严重违规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责令整改和给予批评教育。对拒不整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直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情况告知书 ┌────────┬─────┬──────────┬────┬───────┐ │出让单位│││姓名││ │及性质││主要│││ ├────────┼─────┤├────┼───────┤ │地块名称││负责人│联系││ │位置│││电话││ ├────────┼─────┼──────────┼────┴───────┤ │土地面积││土地││ │(平方米)││现状││ ├────────┼─────┼──────────┼────────────┤ │││土地使用││ │规划用途││││ │││年限││ ├────────┼─────┼──────────┼────────────┤ │拟出让││评估价格││ │价格(万元)││(万元)││ ├────────┼─────┼──────────┼────────────┤ │出让方式││评估机构││ ├────────┼─────┴──────────┴────────────┤ │交易││ │时间地点││ ├────────┼─────┬──────────┬────────────┤ │出让││出让单位经办人││ │代理机构││及联系电话││ ├────────┼─────┴──────────┴────────────┤ │对申请土地││ │使用权人││ │的要求││ ├────────┼─────────────────────────────┤ │需要说明││ │的其他││ │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