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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02]51号
【颁布时间】 2002-07-29
【实施时间】 2002-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39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在租赁房屋和自有房屋中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汲取6月14日北辰区刘家房子村爆炸事故的教训,消除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各种安全隐患,切实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环境,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对在租赁房屋和自有房屋中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重点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和市公安局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居民租赁用房的安全管理。
  
  (二)居民个人一律不得在租赁房屋和自有房屋中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污染和扰民严重的生产、储存、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一律取缔。
  
  (三)在居民社区内不得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物品,一经发现一律没收、取缔。
  
  (四)在居民社区内不得设立废旧物品收购点,一经发现必须立即予以取缔。
  
  (五)企事业单位、机关、学校出租房屋,必须经过土地、房管部门审批;租赁方从事危险品生产经营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停产整顿、补办审批手续,否则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六)农民自建、自管房屋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活动的,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停产整顿,否则一律予以关闭取缔。
  
  二、责任分工
  
  (一)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辖区在租赁房屋和自有房屋中从事非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全面彻底清理整顿,组织抽调区县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联合执法,切实搞好辖区内的清理整顿工作。
  
  (二)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市建委、市市容委、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参加,成立全市清理整顿工作督查组,负责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推动实施、督促落实和检查验收。
  
  三、具体安排
  
  全市清理整顿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全面清理整顿阶段:从现在起到9月份,在全市范围内对在租赁房屋和自有房屋中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的活动进行全面清理整顿。9月15日开始,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区县有关负责同志参加的检查验收组,对本辖区的街道、乡镇逐个进行检查验收。9月底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本地区清理整顿情况的书面总结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二阶段为全市检查验收阶段:从10月份开始,市政府办公厅组织市有关部门对全市清理整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的内容包括:各区、县全面摸清底数、建立清理整顿工作台帐的情况;清理整顿六项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清理整顿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清理整顿存在的问题及今后的对策。
  
  四、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清理整顿工作的领导。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专门成立由主要领导同志任组长,区(县)监察局、公安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环保局、卫生局、建委、容委、房管局、工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法制办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大工作力度,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二)按照辖区范围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各区县要建立和完善街道、乡镇一级安全管理体系,以街道、乡镇为单位,集中公安派出所、综合执法队伍、居委会、村委会的力量,深入发动广大群众,全面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把城乡结合部作为重点区域集中进行清理整顿。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对外来人员相对集中居住、违章建筑大量存在、清理难度最大的城乡结合部地区进行重点清理,逐片逐户地进行清查,确保不漏查一户。对检查出来的问题,要采取坚决措施,该拆除的拆除,该取缔的一律取缔,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停止租赁的责令解除租赁关系。
  
  (四)规范房屋租赁的市场行为。各区县要建立经常性的房屋租赁登记制度、检查制度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房屋租赁安全管理的专项规定,使社会房屋租赁行为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
  
  (五)严格执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这次清理整顿是针对我市安全生产薄弱环节所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必须根据清理整顿的责任分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对清理整顿中发现的推诿扯皮、失职渎职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行政责任。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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