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23号
【颁布时间】 2002-07-29
【实施时间】 2002-07-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2002)

[接上页]

  十二、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者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医学技术鉴定;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
  
  “前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十三、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对违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根据本决定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