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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六、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应督促用户与家庭劳务人员签订家庭劳务合同,并做好备案手续。 十七、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应按用户要求,为家庭劳务人员提供担保;本市户籍家庭劳务人员也可由其亲属提供担保。担保内容和形式由家庭劳务双方协商确定。 十八、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实行年检制度。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年检工作按审批权限由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实施。年检情况应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年检工作采取家庭劳务介绍机构自我申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现场检查,市劳动保障部门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营利性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的年检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工商部门共同进行。 十九、本办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沪劳就发(1998)26号)、《上海市家庭劳务介绍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沪劳保就(1998)2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