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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检查工程执行情况,建设规模、内容、标准等是否超出批文的要求,工程进度是否按计划进行,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规定的标准。 (五)检查项目竣工验收及交付使用情况,竣工决算是否按规定接受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六条 稽察办以事中稽察与事后稽察相结合、经常性稽察与专项稽察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一般情况下,每年对被稽察单位进行一至两次现场稽察。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不定期开展专项稽察。主要工作形式: (一)参加与被稽察内容有关的会议和活动。 (二)要求被稽察单位定期或分阶段报送报表及有关资料。 (三)深入项目建设业主或施工现场调查情况。 (四)参与项目建设的设计、勘察、监理、咨询、施工、设备及材料供应等单位调查情况。 (五)向财政、银行、审计、税务、工商、监察等相关部门了解情况。 根据需要,稽察办可以组织财政、审计、监察、建设、交通、水利、信息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工作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被稽察单位的重大违法问题隐匿不报或者严重失职的; (二)与被稽察单位串通编造虚假稽察报告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列行为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的被稽察单位,据其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政府投入的项目建设资金; (四)一至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条 有十列行为之一的被稽察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无故拖延向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提供财务、工程质量、经营管理等有关情况和资料; (二)隐匿、伪报有关资料; (三)妨碍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被稽察单位应该按照稽察处理决定的要求认真整改,稽察办跟踪监察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第二十二条 整改达到要求的被稽察项目,经稽察办复查认定,可以恢复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