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务中心
【发文字号】 川政中心[2002]19号
【颁布时间】 2002-08-13
【实施时间】 200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4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政务中心关于进一步做好选派干部到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把优秀的干部选派到中心工作,使中心成为培养锻炼合格公务员的基地”的要求,进一步做好选派干部到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干部到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是新形势下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各部门要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工作的通知》要求,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支持配合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切实把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成为培养锻炼合格公务员的基地。
  
  二、各部门要根据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选派政治素质好,在本机关工作3年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45周岁以下的优秀年轻干部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确保选派质量。选派的干部应连续在窗口工作一年,并把党团组织关系转入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选派干部的情况由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报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备案。
  
  三、各部门选派干部在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期间,由政务服务中心与选派单位共同管理。政务服务中心要注意向选派单位反馈选派干部的工作表现情况。选派单位要经常了解选派干部的工作和思想情况,与政务服务中心共同做好教育、培养和管理工作。
  
  四、各部门选派干部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情况,要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作风扎实、勤政廉政、工作成绩突出并评为优秀的选派干部,在晋职晋级时要优先考虑。选派干部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期间的考核,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省人事厅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15%的比例。考核结果在送选派单位的同时,抄送省委组织部和省人事厅。
  
  五、各部门选派干部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期间,要自觉服从政务服务中心的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恪尽职守,勤恳工作,争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一年期满时,应写出工作总结,由政务服务中心作出鉴定后送选派单位备案。
  
  
二00二年八月十三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