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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集中招标采购药品有关价格政策问题的通知》》(辽价发[2001]97号)文件,结合我市药品招标采购的实际情况,现将重新核定我市卫生系统十六家医疗单位和武警大连医院,联合药品招标采购的部分药品临时零售价格公布如下,并明确有关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参加联合药品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均执行本通知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药品重新核定的零售价格为最高零售价格,医疗机构可以低于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销售。 二、中标药品的实际进货价格低于中标药品价格的,医疗机构要重新申报价格,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三、对中标的政府定价药品,本通知未公布其零售价格的,由医疗机构或委托供货方,于9月10日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有关资料,经审批后执行。 四、中标的市场调节价药品,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要按招标采购药品价格有关规定,自行制定零售价格,报市物价局备案。 五、本通知自8月27日起执行,在此期间如有政府公布最高零售价格,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执行。 大连市物价局
二OO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