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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农村税费改革后,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农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安置、民兵训练以及乡村道路建设支出(以下简称“五项事业支出”)必须列入预算管理。为了切实加强“五项事业支出”的预算管理,进一步规范乡镇财政分配行为,保障乡镇各项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央、省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原由乡统筹费安排的“五项事业支出”,应当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财政收入情况,合理确定预算支出数额。 (二)坚持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乡镇财政预算支出的安排,应当首先保证工资支出以及乡镇政权正常运转的需要,然后再安排其他各项事业发展支出。 (三)坚持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乡镇各项事业发展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不得平调。挤占或者挪用。 (四)坚持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原则。根据农村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规划,结合当年乡镇财政可用财力,对各项支出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坚持节约办事,合理安排。 二,支出范围 (一)农村义务教育费支出,列入乡镇一般预算支出中“中学经费”和“小学经费”的有关项目,主要用于农村中小学教育支出。 (二)计划生育费支出,列入乡镇一般预算支出中的“计划生育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项支出。 (三)优抚安置费支出,列入乡镇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抚恤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农村优抚对象等的优待和补助。 (四)民兵训练费支出,列入乡镇一般预算支出中的“民兵建设费”项目,主要用于民兵训练的补助支出。 (五)乡村道路建设费支出,列入乡镇一般预算支出中的“交通事业费”项目,主要用于乡村道路、桥梁的修建等乡镇公益事业支出。 三、预算编制与执行 (一)乡镇“五项事业支出”预算,应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可用财力,由乡镇人民政府职能机构根据乡镇人民政府年度工作计划提出支出建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照综合财政预算的要求,编制乡镇财政年度预算草案,报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二)乡镇财政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不得随意突破,因特殊情况,需要追加或者追减预算支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乡镇“五项事业支出”拨付程序与乡镇财政其他预算资金拨付程序相同,由乡镇人民政府财政机构统一拨付。 四、预算管理与监督 (一)规范管理,依法理财。农村税费改革后,“五项事业支出”纳入乡镇财政预算管理,做到年初有预算,年终有决算,并定期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二)乡镇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建设时,要按照基本建设规定的程序,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项目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乡镇人民政府及其财政机构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乡镇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对乡镇财政预算的各项支出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和监督。 (四)各乡镇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财务核算行为,公开财务执行结果,实行民主理财,提高乡镇财政收支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五)各级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监督和检查,保障乡镇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