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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浙委办[2002]39号
【颁布时间】 2002-08-13
【实施时间】 200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4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对市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

[接上页]

  3.取消屠宰税转移支付额的计算。
  
  取消屠宰税转移支付主要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后,因取消屠宰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而给予的转移支付。
  
  取消屠宰税转移支付额是根据各市县2000年屠宰税入库数,乘以转移支付系数计算确定。
  
  三、转移支付的配套措施
  
  除省财政转移支付外,各地必须按照农村税费改革方案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市县和乡镇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调整支出结构,从本级财力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增加对乡镇的补助,确保基层政权和组织正常运转和计划生育等各项事业的发展。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必需的支出,必须打足预算,不留缺口。同时,采取必要措施,精简机构人员,压缩支出。
  
  各地在完善乡镇财政体制、增加对乡镇的转移支付时,要按照县,乡事权调整范围,制定规范的办法,并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确保资金落实到乡镇。各市县不得截留、挪用省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如有截留、挪用的,一经查实,必须严肃查处有关责任人员,省财政还将相应扣减对该市县下一年度的转移支付资金。同时,各地要加强乡镇财务管理和监督,公开乡镇财务收支,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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