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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闽价[2002]检401号
【颁布时间】 2002-08-13
【实施时间】 200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4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对政府越权定价、批费行为进行检查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对乱收费问题,曾多次发文严加制止。各地、各部门进行了多次清理整顿,加大了收费检查力度,并采取了涉农收费公示、聘请行风监督员等有效的形式加以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从我省组织开展对乱收费专项检查以及群众投诉举报所反映的情况看,我省乱收费的现象依然存在,主要表现形式已由过去的部门、单位行为演变为地方政府越权行为。一些地方政府从局部利益出发,以政府令、办公会议纪要等形式越权违规定价批费,加重了群众负担,社会反映强烈。因此,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障经济稳健发展,促进政府规范收费行为,按照国家计委的部署,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于2002年9月至12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政府越权定价、批费行为的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组织安排
  
  这次检查工作由省政府部署,各级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工作由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纠风办组织实施。检查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抽查采取下查一级。
  
  二、检查的内容和重点
  
  检查的内容为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越权违规定价、批费行为。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未经法定程序审批而越权设立收费项目进行收费的;
  
  (二)是否未经国家和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的;
  
  (三)其它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和价格政策行为。
  
  三、检查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必须认识到,开展对政府越权违规定价、批费的检查,是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的重要举措,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内容,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切实抓好检查工作。
  
  (二)要做到边清边查、边查边改。各地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凡违反规定出台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取消,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要坚决降低,违反规定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乱收费文件要坚决废止,并对社会公布。县级政府的自查自纠情况报设区市物价局,由设区市物价局汇总10月底前上报省物价局,设区市政府的自查自纠情况,同时直接报送省物价局。
  
  (三)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依法行政。对各单位自查出的问题,要立即进行整改和规范,省里将逐一进行检查验收;对自查自纠不严且继续违规收费的,一经被查出,将严格按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及《福建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理,并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对典型的违法收费案件在严格查处的同时将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四)各地检查结束后要将工作总结材料及自查自纠登记表于12月30日前一并报省物价局,由省物价局纠风办汇总上报省政府。
  
  附件:《政府越权定价、批费专项检查自查自纠登记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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