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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河地价费[2002]字49号
【颁布时间】 2002-08-13
【实施时间】 2002-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4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地区行政公署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关于重新规范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收费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物价局、财政局、农业局、地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调动农民养猪的积极性,切实减轻农民、屠商(零售商)负担,根据自治区桂价费字[2001]478号文的精神和我地区的实际情况,经河池地区行政公署同意,现将我地区在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工商、市场管理机构、畜牧和环保部门的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
  
  一、工商部门收费项目和标准
  
  1、集贸市场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河池市城区每头5元,乡(镇)每头3元;其他县(市)城区每头4元;乡(镇)每头3元。向零售肉商收取。
  
  2、个体工商管理费收费标准为:河池市城区每头4元,乡(镇)每头3元;其他县(市)城区每头3.5元;乡(镇)每头3元。向领取个体营业执照的零售肉商收取。
  
  二、市场管理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
  
  市场设施租赁费收费标准为:河池市城区每平方米每天3元,乡(镇)每平方米每天1.5元;其他县(市)城区每平方米每天2元:乡(镇)每平方米每天1.5元。向零售肉商收取。
  
  三、畜牧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1、动物防疫费收费标准为:不分城乡均按每项1元执行,向养殖户(猪主)收取。畜牧兽医部门没有实施防疫的不得收费。
  
  2、动物检疫费收费标准为:不分城乡均按每头3元执行,在养殖--宰前向养殖户(猪主)、货主收取。畜牧兽医部门没有实施检疫的不得收费。宰前无产地动物检疫证明,或检疫证明逾期的,宰前实施检疫,货主需交动物检疫费。
  
  3、动物产品检疫费收费标准为:不分城乡均按每头4元执行。在屠宰场向货主收取;在零售市场向零售肉商收取。
  
  4、场地消毒费收费标准为:不分城乡均按每头次0.5元收取。在屠宰(或销售)、运输环节向养殖户(猪主)、车主、屠宰行业、零售肉商收取。畜牧部门没有实施场地消毒的不得收取场地消毒费。屠宰场地有屠宰厂(场、点)按规定标准自行消毒的,消毒费在屠宰服务费中列支。
  
  四、环保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标准
  
  超标排污费收费标准为:不分城乡均按每头0.8元执行。向屠宰加工厂(场、点)收取,不能转嫁给养殖户或屠商。按定额交了超标准排污费的单位不另交排污费或污水处理费。
  
  五、屠宰行业收取的屠宰服务费(包括补偿定点屠宰厂、场、点管理人员工资、福利、办公用品等费用支出,以及定点屠宰厂、场、点为个体屠商或养殖户而支出的场地、设施、工具折旧费;水电、燃料费用的摊销、场地消毒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各县市根据桂价费字[2001]478号文件制定。并报抄地区备案。
  
  六、其他未尽事宜以桂价费字[2001]478号文为准。
  
  七、生猪养殖屠宰销售中过去制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解释凡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本通知从2002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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