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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合政办[2002]65号
【颁布时间】 2002-08-13
【实施时间】 2002-08-1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4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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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创建活动的评议办法
  
  评议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在市人事局、总工会和县、区政府的领导下,县、区人事部门和工会牵头组织,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承办。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群众对设在本辖区内的所有站所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的主要内容为:基层站所履行职责、作风建设、勤政为民和廉政建设等情况。评议的具体办法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基层站所民主测评
  
  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向群众发放民主测评表,采取无记名方式,由群众按照“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意见,对所有站所进行民主测评。其中,对站所提出“不满意”的,由群众在“意见栏”指出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或改进意见。
  
  (二)投诉受理与核查
  
  各级人事、工会、监察部门要设立举报或投诉电话、信箱,收集群众反映的问题并认真核实。市人事局、总工会、监察局也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地检查基层站所行风和政风建设情况,了解群众的意见,确保评议质量。
  
  (三)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县、区人事、工会、监察部门对各乡镇和街道群众民主测评的意见进行汇总,按系统分别反馈给县、区业务主管部门和信访、投诉受理部门,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将群众民主评议结果报县、区政府,然后向社会公布。
  
  六、总结整改工作
  
  总结整改工作,按照基层站所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和县、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区政府和市业务主管部门都要在评议结束后对创建活动进行及时总结,针对群众民主评议中反映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作为下一轮创建活动的重点。
  
  对创建活动开展不力、人民群众不满意、问题较多、反映较大的基层站所,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要责令其进行认真检查,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对作风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站所予以曝光,对相关责任人要给予必要的惩戒。人事、工会、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
  
  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奖励和惩戒办法由市人事局、总工会另行制定。
  
  七、几点要求
  
  1、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是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县、区,各行业、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明确办事部门,制定实施方案。各级人事部门、工会组织要认真牵好头,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推动创建工作不断深入。
  
  2、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创建活动的意义、方法和要求,努力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实行“开门创建”,广泛听取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创建活动的成果要以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为根本衡量标准,坚持群众评议为主,公开、公平和公正。县、区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和推广经验,要加大对先进站所、人民满意站所的宣传力度,弘扬正气,树立典型。对人民群众不满意的站所要坚持批评,及时曝光,限期整改。
  
  3、创建工作要简便易行,注重实效,并与政治学习、创建文明行业等活动有机结合起来,不搞形式主义,切实减轻基层负担。
  
  4、开展创建“人民满意的基层站所”活动所需经费,由业务主管部门和各级财政部门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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