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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7-27
【实施时间】 2002-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4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巴马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正案(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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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第三十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对出口产品和进口物资的配额享受优惠照顾;在自治县所创的贸易和非贸易外汇收入,留地方政府部分,由自治县安排使用。”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规定,积极开展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优惠政策。”作为条例第三十二条。
  
  二十、第三十一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和支持下,积极发展交通运输和邮电事业,加强乡村公路、林区道路和农村邮电通讯点建设。鼓励社会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允许依法合理收费,保护其合法权益。”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和支持下,积极发展交通运输和邮政、电信、通讯事业,加强县乡村公路、林区道路和农村邮政、电信网点建设。鼓励社会集资修建公路、桥梁、通信等基础设施,依法合理收费,保护其合法权益。”作为条例第三十三条。
  
  二十一、第三十二条调整为条例第三十四条。
  
  新增“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内开发资源、进行建设时,必须做到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作为第二款。
  
  二十二、新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制定城镇建设规划和管理办法,积极发展城镇公益事业,不断完善城镇基础设施,充分发挥城镇在流通、信息、文化、技术等方面的中心作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服从城镇建设规划。”作为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十三、第三十三条调整为条例第三十六条。
  
  第二款“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享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优待。”修改为“自治县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按照国家实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
  
  第六款“自治县的财政预算和决算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建议,决定对自治县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部分变更。”修改为“自治县的财政预算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财政决算和预算调整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二十四、第三十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加强对金融部门的指导,大力吸收社会闲散资金,搞好储蓄存款和信贷工作,多存多贷,为发展自治县生产建设提供资金。”删除。
  
  二十五、第三十七条调整为条例第四十条。
  
  第二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办好小学和普通中学,逐步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积极办好师范教育和幼儿教育,同时开展农民业余文化教育,扫除文盲,提高人民文化水平。”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努力办好基础教育,按照国家要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积极办好幼儿教育,同时开展农民业余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扫除文盲,提高人民文化水平。”
  
  在第三款“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积极发展民族教育,努力办好民族中学,对边远、贫困、居住分散的山区,从实际出发设立教学点,设立以寄宿为主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小学和民族班。”后增“保障少数民族就读学生完成学业。办学经费和助学金享受上级财政补助。”
  
  新增“父母或监护人必须依法送适龄子女或适龄被监护人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自治县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的考生,录取时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优待。”作为第四、五款。
  
  二十六、第三十九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城乡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集资兴办教育事业。”修改为“自治县的自治机关鼓励社会集资办学、捐资助学和私人办学。”作为条例第四十二条。
  
  二十七、第四十二条调整为条例第四十五条。
  
  新增“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大对文化事业的投入,加强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各项文化事业的发展。”作为第四款。
  
  二十八、第四十五条调整为条例第四十八条。
  
  二十九、新增“自治县所属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公章、文件、通告、牌匾等,都必须冠以自治县全称。”作为条例第五十一条。
  
  三十、第四十八条“每年九月六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修改为“每年公历九月六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作为条例第五十二条。
  
  三十一、第四十九条“本条例经巴马瑶族自治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报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修改为“本条例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作为条例第五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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