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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7-27
【实施时间】 2002-07-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5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

根据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为加强市级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科学、规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政府决定组建南京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国资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国资公司是市政府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是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直接管理的市直属企业集团,是被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职能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被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二、市政府为市国资公司的出资者,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市政府行使出资者权力。
  
  三、市国资公司从事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经营和资本运作,包括项目投资和管理、资产收益管理、产权监管、资产重组和经营等,不行使行业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
  
  四、市国资公司接受市政府委托,承担部分大型社会事业项目投资、建设、管理任务。
  
  五、市国资公司依法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对全资、控股、参股企业行使出资者权力。此次授予市国资公司经营的资产包括:市政府办公厅部分代管企业的市权国有资产,市计委所属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市财政局所属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及对金融证券保险企业的投资,市河西新城区国有资产经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授权经营的企业或国有资产。
  
  六、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核定市国资公司授权范围内国家资本金总量。
  
  七、市国资公司成立后,市审计局负责对授权范围内的企业进行审计,市财政局负责清产核资,审计和清产核资结果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八、市国资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经理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干部管理程序委派或推荐。
  
  九、市国资公司的工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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