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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2-07-27
【实施时间】 1996-12-01
【效力属性】 已修正
【法规编号】 3675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2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 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四)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和开工手续;
  
  (五)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管理;
  
  (七)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
  
  (八)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九)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定期培训建筑从业人员,不断提高其素质。对重要岗位的建筑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六条 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资质进行定期审验。经审验合格后,予以保留资质等级,符合晋级条件的,予以晋升资质等级;经审验不合格的,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收回其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已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终止、分立、合并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到发证机关申请注销资质证书或者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第十二条 省外单位进入本省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和图签。
  
  第三章 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可以将建设工程项目确定给一个单位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
  
  禁止将一个单项工程的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第十五条 发包工程勘察、设计或者以总承包方式发包工程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三)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项目已经办理报建手续并被核准发包;
  
  (五)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其代理机构持有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
  
  第十六条 发包工程施工除具备前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能按工程进度需要提供有关资料及图纸;
  
  (二)工程项目已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办理;
  
  (四)建设资金能够满足工程进度的要求;
  
  (五)征地、拆迁工作符合工程进度要求。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活动,应当在规定场所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应当按照《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
  
  需要进行国际招标的大型建设工程以及特殊专业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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