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杭政办函[2002]159号
【颁布时间】 2002-08-12
【实施时间】 2002-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5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和省建设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建房〔2002〕91号精神),培育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
  
  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组织工作
  
  近年来,我市房地产业发展迅速,对改善我市居民的居住条件,加快城市建设步伐,拉动国民经济增长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深入发展,也暴露出不少问题,有些问题已成为群众投诉与上访的热点和难点。为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整顿、清理违法违规房地产企业,解决和处理违法违规的房地产项目,以促进房地产市场更加规范、健康地发展。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广大人民群众负责的态度,认真开展整顿规范工作。为了加强对整顿和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决定成立杭州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市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日常协调工作。
  
  二、明确责任目标,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
  
  整顿工作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认真落实整改措施。
  
  (一)由市建委负责组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清理,对房地产企业违规开发、设计单位违规设计行为进行查处;对建筑行业和建筑市场进行整顿;对预售监管不到位、房屋质量投诉等问题进行查处。
  
  (二)由市房管局负责组织对销(预)售楼盘进行清理,对商品房销售合同欺诈、面积“短斤缺两”,房地产中介市场混乱、违法经营、骗取中介费,巧立名目违规“卖号”、收定金,物业管理不规范(多收费少服务、服务态度恶劣)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由市规划局负责对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清理,并责令其停止建设、限期整改,予以处罚;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筑物,责令其予以拆除。
  
  (四)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开发企业,如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金、不按约定期限开发,必须进行严肃查处。
  
  (五)由市工商局负责对房地产市场的虚假广告及在合同订立和履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报刊、杂志、电视台、电台等宣传媒体在房地产广告中的虚假宣传等进行专项整治。
  
  (六)市城管执法局要参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活动,对城市规划管理中存在的法人跨区违法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七)由市信访局、市消费者协会负责,将有关投诉及上访情况通报相关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调解工作。
  
  (八)对职能交叉的有关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协调。
  
  各责任部门应根据上述职能分工,成立相应的整治班子,制订具体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于8月2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落实工作目标,分阶段推进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
  
  (一)组织和宣传准备阶段(8月15日至8月20日)。
  
  市政府将召开由管理部门、消费者、新闻媒体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由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工作方案,并核实各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在报纸和电视等新闻媒体上公布相关部门的投诉电话和具体说明投诉事项。
  
  (二)实施检查阶段(8月20日至9月10日)。
  
  1、自查自纠工作要求在8月30日前完成。各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督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并按要求填写自查调查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检查整改工作要求在9月10日前完成。各责任部门要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一年来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严重问题、群众投诉的房地产项目以及弄虚作假隐瞒情况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对有问题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提出处理方案依法予以查处。
  
  (三)总结阶段(9月10日至9月20日)
  
  由领导小组负责召集各责任单位进行总结,重点总结对典型案例的查处和整顿情况,要求各责任单位于9月20日前将总结材料报市政府。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