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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新政办发[2002]117号
【颁布时间】 2002-08-12
【实施时间】 2002-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5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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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机构,提高政府采购队伍的整体素质
  
  政府采购工作机构是推行政府采购工作的组织保障。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分设的原则,完善工作机构建没,确保人员到位、职责明确。要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管理的体制,建立政府采购管理、执行和支付既相互分离、又相互制约的制度,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透明、竞争原则,实现节约财政资金和从源头遏制腐败的目的。要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人员整体素质和加强队伍建设。各级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政府采购工作人员培训计划,有步骤、分层次地对本级政府采购干部队伍进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经常开展勤政、廉政和法纪教育,加强政府采购业务知识的培训,强化公开招标意识和规范操作的职业道德。要积极学习和借鉴国外和国内一些成功的经验和好的做法,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要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学习方式,不断提高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政策水平和管理能力。
  
  五、进一步完善中介机构和供应商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各地要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不断完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的服务体系,做好在本地区开展政府采购招标代理资格中介机构的认定工作,严格把好资格认定关,同时大力支持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正常工作。要在政府采购工作中积极引进市场竞争机制,切实选择遵纪守法、有竞争力的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市场。同时,建立相应的考核评定机制,提高供应商整体供应、服务水平。要建立专家资源库,加强参加政府采购评委专家的管理工作,不断提高评标专家的职业水平。
  
  六、强化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政策指导
  
  各地要依据本地实际,逐步建立对政府采购的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体系。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要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监督的运作机制,加强机构内部的自我监督和约束,要主动从制度上、机制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确保政府采购的科学高效运作。要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明确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提高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工作水平;要进一步加大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力度,使政府采购活动接受社会各阶层的有效监督。要建立政府采购投诉制度,发挥当事各方的监督作用;要实现“招标人、投标人与使用人”相分离,“采购、付款与验收”相分离,形成各方既相联系、又相制约的制衡机制。各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对政府采购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和做法,予以纠正指导,令其规范。要认真处理好群众的来信来访、投诉、行政复议、合同纠纷仲裁等工作,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也要发挥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能,组织检查政府采购实施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查处,对有意违反政府采购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确保政府采购规范、透明、公正、公开运行。
  
  七、加快政府采购信息网络化建设
  
  政府采购要与信息化发展的要求相适应,不断探索政府采购的新方法、新途径。要继续发挥新疆政府采购网站的作用,实现全区政府采购联网,扩大政府采购信息覆盖面,是建立政府采购大市场的重要措施。各地区要充分利用现有的新疆政府采购网站,及时公开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实现对中介机构、供应商、专家库等有关内容的资源共享。要努力探索网上政府采购形式,开发网上政府采购平台,条件成熟时可选择比较规范、容易操作的项目进行网上采购试点。
  
  八、加大对政府采购的宣传力度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体现,不但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财政分配行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措施,意义重大而深远。各级政府要切实重视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全面实施,采取有效措施,广泛开展宣传,使政府采购制度广为人知。各地要做好即将公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法》的宣传准备工作,充分利用电视、报纸、广播、宣传栏、标题、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宣传政府采购的重要作用,广泛宣传政府采购的各项政策法规,及时公布政府采购的操作规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行政机关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政府采购的各项规定,共同推动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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