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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时间】 2002-08-12
【实施时间】 2002-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56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搞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拓宽安置渠道,保证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府办发电[2002]3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地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地在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计划安置的基础上,继续扩大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比例,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全员自谋职业。对此,依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凡是在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均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对当年有安置任务的单位,如确无工作岗位的,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并在接到退役士兵安置计划20日内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安置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在1个月内将有偿转移资金一次性划拨到指定的安置保障专项资金帐户。有偿转移补偿标准按省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几个问题的通知》(川府发[1999]38号)执行。
  
  二、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基金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退役士兵安置保障基金制度。其安置保障基金来源为: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专项资金;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通过其他合法渠道筹集的资金。安置保障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安置部门专项用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补偿和奖励超计划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此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并接收审计部门的监督。
  
  三、城镇退役士兵在当地政府安置部门报到后,1个月内向当地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发给一次性经营补助金,一次性经营补助金的发放标准按当年政府批准的标准执行。其中对二、三等伤残军人,除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外,从次年起按在乡伤残人员标准发给伤残抚恤金。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再增发10%的一次性补助金。
  
  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由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发给《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书》,其个人档案由落户地政府安置部门交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保管3年,以后实行有偿保管。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国家、省、市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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