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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费字[2002]352号
【颁布时间】 2002-08-12
【实施时间】 2002-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5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八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学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广西大学、广西民族学院、广西医科大学、广西中医学院、广西师范学院、桂林工学院、桂林医学院、广西工学院:
  

  你们报来《关于申请民办二级学院学费收费标准的请示》悉。鉴于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同意广西大学等八所普通本科院校试办国有民办二级学院的批复》(桂教规划[2002]366号)明确广西大学行健文理学院、广西民族学院相思湖学院、广西医科大学青山医学院、广西中医学院赛恩斯新医药学院、广西师范学院师园学院、桂林工学院博文管理学院、桂林医学院七星学院、广西工学院鹿山学院(以下简称)广西八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为“国有民办”性质的二级学院,按民办机构办学。为了进一步深化高校办学体制改革,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意见》(桂发[1999]29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22项、降低收费标准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4项收费转轨的通知》(桂政发[2000]17号)等有关精神,经研究,现就广西八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学费收费标准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广西八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学费标准由你们根据学校生均培养成本的实际情况,在不以营利为目的及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报自治区物价局备案和办理《收费许可证》上证手续后执行,住宿费按住宿收费有关规定执行,教材、资料费按实际计收。
  
  二、广西八所国有民办二级学院学费收费实行“新生新标准,老生老标准”。不得再以任何名义或形式向录取到本校的学生收取“赞助费”或收受捐款等。自觉接受物价、审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费收费标准确定后,学校应做好收费的宣传解释工作。按照《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桂价费字[2002]335号)规定,认真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在醒目地方张榜公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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