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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2-07-26
【实施时间】 2002-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5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烟草专卖市场秩序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各类涉烟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市政府决定,全面整顿我市烟草专卖市场秩序,特通告如下:
  
  一、开办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应报经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形成的烟草专卖品交易市场必须依法取缔。
  
  二、从事烟草专卖批发和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分别持有烟草专卖管理部门核发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以供应零售户卷烟为主要经营活动的和一次销售卷烟50条以上的,视为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从事烟草批发业务,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三、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所销售的卷烟必须印有当地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的监销标志。对贩卖走私、假冒商标卷烟和销售不带当地烟草监销标志卷烟以及非法藏匿卷烟的,除没收卷烟外,要责令其暂停烟草专卖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对抗拒检查的,由烟草、工商、公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四、依法取缔制造假冒卷烟的“地下工厂”和窝藏假冒卷烟的“黑窝点”。非法制售假冒伪劣卷烟的,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烟草、公安等部门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制售假冒卷烟活动提供场所、原辅材料、机器设备、资金、证明、票据及运输、保管、仓储、邮寄等便利条件,违者按制售假冒论处。
  
  五、运输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无证运输的,由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依法没收其运输工具。
  
  六、非法销售走私卷烟的,由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货值5倍以下罚款。凡为走私、贩私卷烟活动提供藏匿、运输和邮寄等便利条件的,一经查实,由执法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七、各级烟草、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对各种涉烟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依法处理后,假冒商标烟草制品交由烟草专卖管理部门统一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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