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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赣计收费字[2002]853号
【颁布时间】 2002-08-12
【实施时间】 2002-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63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交通厅关于对206国道万余段站收取车辆通行费标准的批复

上饶市206国道万余段建设管理处:
  
  
你处《关于要求审批收费年限和收费标准请示》(饶国建字[2002]第2号)收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字[2002]150号文精神,206国道万年渔塘至余干江家段全长57.48公里,本着确保贷款还本付息、收取通行费专项用于偿还建路贷款,经研究测算,现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凡通过收费站的车辆除执行紧急任务并设有固定装置的消防车、救护车、公安部门的警备车以及军队、人民警察部队的自用车(不包括军队所属企业、军队参加地方营运及承担非国防开支工程、承担地方建设工程的车辆)和经省交通厅核准认可的其他免征车辆外,对其他机动车辆均应一律收取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
  
  1、2吨以下(含2吨)10元/车次;
  
  2、2吨以上的机动车5元/吨次;
  
  3、摩托车、简易机动车3元/车次。
  
  三、收费年限
  
  206国道万余站收费年限19年,收费起止日为2002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止。如遇政策性调整,收费年限确需提前结束或顺延,须提前6个月专题上报省政府批准,并对已执行年度的收费及使用情况进行全面审计。
  
  四、收取通行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通行费应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交通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收费单位应到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站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收费。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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