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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劳社就发[2002]106号
【颁布时间】 2002-08-12
【实施时间】 2002-08-12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3676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用人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规范用人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行为,简化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手续,现就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2年9月1日起,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工业、商业、服务业(仅限宾馆、饭店、招待所、培训中心及餐饮)的用人单位可以为外埠学校代培在校生实习,并应当分别到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认定手续:
  
  (一)在北京市劳动保障局办理《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的用人单位,到北京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认定手续;
  
  (二)其他用人单位到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认定手续。
  
  二、外埠学校应当为省、直辖市、自治区教育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中等职业及以上学校、学院。
  
  三、进京参加培训实习的外埠在校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满16周岁;
  
  (二)身体健康;
  
  (三)有身份证和学生证;
  
  (四)在校已完成一年以上理论课程的学习。
  
  四、用人单位使用外埠在校实习生进京实习应当分别向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使用外埠在校生进京培训实习申请书;
  
  (二)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外埠学校所在地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批准进京培训实习的证明;
  
  (四)外埠学校的资质证明;
  
  (五)用人单位与外埠学校签订的培训实习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
  
  (六)培训实习计划;
  
  (七)外埠在校实习生身份证、学生证及学籍证明;
  
  (八)外埠在校实习生 花名册。
  
  五、用人单位与外埠学校签订的《协议书》中应当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实习生的生活费、生病、工伤、死亡待遇等内容。
  
  六、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自接到用工单位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发给加盖印章的《北京市***劳动保障局认定证明》(样式附后)。
  
  办理认定手续不收取费用。
  
  七、外埠在校生进京实习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实习期满,用人单位及外埠学校应当安排学生返回原籍。
  
  八、外埠在校生进京培训实习期间,不办理 《北京市外来人员就业证》。
  
  九、本通知不适用本市学校、本市在校生及在本市学校就读的外埠学生。
  
  十、凡未经市、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认定的用人单位,市、区县劳动保障局可以视同该单位使用外地务工人员。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令清退使用的外地务工人员。
  
  十一、原北京市劳动局印发的《关于用人单位接收外埠在校生来京培训实习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17号)同时废止。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保障局
  
   二00二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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