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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发文字号】 沪财农[2002]13号
【颁布时间】 2002-07-26
【实施时间】 2002-07-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6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闵行、嘉定、宝山、青浦、南汇、松江、奉贤、金山区、浦东新区、崇明县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强化资金监管、约束机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农业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强化对农业专项资金的监管,建立相应的约束机制,提高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条例》和《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专门用途、适合项目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
  
  试行范围:农业产业化项目、农村水产补助项目、农村造林项目、菜地基本生产设施建设项目以及农口事业单位专项支出中,由市级财政安排补贴的项目。
  
  防汛抗旱资金、农业救灾资金、综合开发资金除外。
  
  第三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及市政府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符合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原则;
  
  三、符合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和效率原则;
  
  四、符合保证重点,资金集中使用原则;
  
  五、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则。
  
  第四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管理是指从农业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至完成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专项资金项目的立项和预算编制
  
  第五条 按照部门预算的规定,农业专项资金预算的申报部门,是指各级农口主管部门。申报部门应根据项目申请单位的申请逐级申报,分级填制审核意见。在每年的8月底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项目和支出预算,申报部门应对报送项目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合规性和绩效性负责。
  
  第六条 项目申请(实施)单位申请时,应填制《上海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标准文本》并提供个关的附件,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算表、项目实施进度表、单位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有关文件和资料。申请单位必须客观、公正填报相关资料。
  
  第七条 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专门的项目评审机构对申报项目和预算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报告。
  
  第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项目的评审结果,及时调整项目预算,纳入项目库管理,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预算编报要求,据以编制本级预算。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项目预算和项目进度要求,编制农业专项资金年度用款计划和分月用款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批准。财政部门按照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和项目进展情况及批准的用款计划拨付款项,拨款采取国库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二种形式。
  
  第十条 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实行“项目实施单位法人负责制”制度。即项目实施单位的法人代表应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签定目标责任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第十一条 对列入预算的农业专项资金项目,凡符合本市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和招投标条件的,均应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
  
  第十二条 按市级以上财政部门文件规定的要求,凡需下级财政部门资金配套的实施项目,应保证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并在项目申报材料上签章确认或在列入上级财政预算前,出具承诺书。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会计制度,对使用农业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要按照资金的拨付性质,纳入相应的资产及权益。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项目完工后,财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技术、财务、资产等情况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对项目进行审计或验收,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决算工作。
  
  第十五条 农业专项资金一般实行属地管理,各级财政部门有权对同级项目实施单位的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要求提供与监督检查工作相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账簿、银行开户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如实提供,积极配合,不得隐匿、销毁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财政等部门对农业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以资金的及时到位、安全完整、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效益为重点。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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