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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3月1日第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自治区主席乌云其木格 2002年8月12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内蒙古自治区 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等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2002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如下政府规章: 一、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6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3号发布); 二、废止《内蒙古自治区糖用甜菜种子管理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6号发布); 三、废止《内蒙古自治区家畜家禽防疫实施办法》(1996年2月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0号发布,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1998年第9次常务会议修正)。 本决定发布之前,根据这些规章对有关问题作出的处理仍然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