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各市要严格执行《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坚决查处和纠正。对目前已被挤占、挪用的住房公积金,由原决策机构和决策人负责,于2002年8月底前全部收回;对违规发放的项目贷款,要在2002年底前全部收回;因违规使用住房公积金而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这次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过程中,严禁借机私分钱物、侵吞国有资产、突击提职、挥霍浪费;违反规定的,一律从严查处。 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严格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按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收支预算和管理费用预算,同时抄送审计部门,并严格按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执行。审计部门应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效益性进行审计监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结算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要将包括住房公积金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增值收益分配表等内容的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和公众监督。省建设厅会同省财政厅、人行广州分行,负责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并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有关市(县、区)进行纠正,违规违纪的要及时组织查处,重大情况要及时报告省政府。 八、各地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力度提高公积金的收集率。要把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全部纳入财政年度预算,保证按时按比例收集到职工名下。要加大对企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力度,凡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单位和职工个人都须承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要积极做好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等各项宣传工作,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强化服务意识,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服务水平,做到快捷便利,使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充分发挥出来。 九、各地级以上市要抓紧制定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并于8月底前报省建设厅,由省建设厅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省建设厅会省财政厅、编办、经贸委、监察厅、劳动保障厅、审计厅、总工会,人行广州分行等有关部门,负责对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地贯彻执行《条例》和《通知》的有关情况,省建设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促检查,并于2003年1月底前将检查情况上报省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