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哈地税发[2002]101号
【颁布时间】 2002-08-12
【实施时间】 2002-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6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哈政综[2002]60号文件的通知

各分局:
  
  现将哈政综[2002]60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代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执行。
  
  一、严格确定代征范围
  
  根据哈政综[2002]60号文件规定,由我局负责代征的行业有:餐饮业、文化娱乐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各种机动车配件的单位和从事汽车修理的企业。其中“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各种机动车配件的单位和从事汽车修理的企业”是从2002年7月1日起由我局负责代征。各征收单位应明确代征范围,切不可超范围征收,更不能漏征。
  
  二、严格按照文件规定标准进行征收
  
  根据哈政发[1993]22号、哈政发[1997]13号、哈价发[1995]1号、哈价调发[2002]1号文件规定,征收标准如下:
  
  (一)餐饮业(包括餐厅、酒家、冷饮厅等)按营业额1%提取价格调节基金;
  
  (二)娱乐业,即“市区内营业性舞厅、录像厅、卡拉OK厅、台球室、酒吧、咖啡屋、电子游艺室(包括777、弹子机)、音像出租室等文化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提取价格调节基金”;此条应包括宾果场、夜总会、洗浴中心、娱乐城等今后新增设的文件娱乐项目和场所;
  
  (三)对进入集贸市场或摊区的业户、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每户每月征收价格调节基金5元;
  
  (四)私营企业(生产、科研性除外)每户每月征收价格调节基金10元;
  
  (五)经营各种机动车配件的单位和从事汽车修理的企业,每月按其营业额的0.5%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各单位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上述标准。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政府对征收价调基金工作十分重视,已列入政府的市级工作目标。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代征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摆到与税收工作同等重要的位置,积极做好工作,充分发挥价调基金在平抑物价、稳定市场和发挥政府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为我市经济建设做贡献。
  
  (二)对于新划入我局代征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各种机动车配件的单位和从事汽车修理企业的价调基金,使用微机划卡缴税的可直接通过划卡的方式征收,9月份纳期时直接将三季度的价调基金一并征收,以后逐月征收。
  
  (三)由于征收范围扩大,计划需做调整,请各分局按新的收入计划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价格调节基金征收工作的通知(略)
  
  
2002年8月12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