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字号】 宁价费[2002]259号
【颁布时间】 2002-08-12
【实施时间】 2002-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6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南京市文物局收取文物赔偿费的批复

南京市文物局:
  
  你局申请收取文物赔偿费的报告收悉。根据《南京市地下文物保护管理规定》(1999年10月30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有关规定,你局可根据责任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参照文物鉴定机构鉴定的文物等级和有资质的文物资产评估机构评定的价值,收取文物赔偿费。
  
  请你局于接文后二十日内到我局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手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