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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陕政办发[2002]74号
【颁布时间】 2002-08-10
【实施时间】 2002-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6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等部门关于对拖欠工资的县乡实行“四不准”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计委、省外事办《关于对拖欠工资的县乡实行“四不准”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2年8月10日

  
  
关于对拖欠工资的县乡实行“四不准”的规定

  
  为了确保全省所属公、乡党政机关和国家全额或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行为的若干规定》和中纪委第七次全会提出的“凡是拖欠工资的县、乡,不准用财政资金上新的建设项目,不准机关盖办公楼,不准买轿车,不准领导干部出国”的规定(以下简称“四不准”),制定本规定:
  
  一、拖欠工资是指本级政府拖欠中央和省统一规定的国家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离退休费(含工资性津贴、补贴以及调资政策未足额兑现部分,下同)。具体以市、县、区(包括所辖乡、镇,下同)为单位,按中央和省规定的工资政策标准以及财政供给经费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为范围,进行统计考核。凡在报告期内累计拖欠3个月(含3个月)以上未能按月足额发放,即确定为拖欠工资。对拖欠工资的县、乡,省财政厅每季度通报一次,并作为全省实行“四不准”规定的对象。
  
  二、凡属于拖欠工资的县、市、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搞楼堂馆所和一般工程项目建设的,一律不予立项审批。
  
  三、凡属于拖欠工资的县、市、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改建和购买、装修办公楼项目的,一律不予审批。
  
  四、凡属于拖欠工资的县、市、区、乡、镇机关和事业单位,用财政性资金申请购买或更新小汽车的,一律不予拨款。
  
  五、凡属于拖欠工资的县、市、区、乡、镇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用财政性资金(含预算内、外资金,下同)申请公费出国(境)的,一律不予审批。
  
  六、各级财政、人事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县、乡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及中央调资政策落实情况等有关统计报表的填写工作,并及时向同级政府及计划、外事、监察等部门通报拖欠工资的县、乡名单。
  
  七、各有关部门收到拖欠工资县、市、区、乡、镇的通报名单后,要及时列入“四不准”规定的范围,严格把关。凡属于实行“四不准”规定范围的,各有关部门一律不予审批或核拨资金。
  
  
陕西省监察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人事厅
  
  陕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陕西省外事办
  
  2002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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