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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76号
【颁布时间】 2002-08-09
【实施时间】 2002-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36768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沙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接上页]

  (三)公路、铁路干线上的特大型桥梁、300米及以上的隧道及立交桥、大型火车站的候车楼和国际、国内主要航空干线上的航空站楼。
  
  (四)市级以上的电力调度中心,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或者规划容量100万千瓦及以上的火力发电厂、75万千瓦及以上的水电厂、50万伏及以上的变电站和输电大跨越塔;
  
  (五)坚硬、中硬场地上的80米及以上和中软、软弱场地上的60米及以上的高层建筑;市级以上(含市级)的各类救灾应急指挥机构用房。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工程;
  
  (二)大、中型化工企业大型基本建设项目的生产设施;
  
  (三)贮油3万立方米以上、贮气1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设施和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强腐蚀物的仓储设施;
  
  (四)库容3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库大坝。
  
  三、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省地震与省计划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建设工程
  
  (一)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附近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
  
  (二)某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边远地区;
  
  (三)位于复杂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城市、大型厂矿企业、长距离生命线工程以及新建开发区等;
  
  (四)具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构筑物;
  
  (五)终局容量10万及以上的程控电话端局、承担特殊重要任务的本地网汇接局和市话局、应急通讯用房、一级邮件处理中心;
  
  (六)高速公路、地铁、二类以上机场、5000吨及以上码头;
  
  (七)市区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热设施和主管干线工程;
  
  (八)1200座及以上的大型影剧院、礼堂、娱乐场所;5000座及以上的体育馆(中心)和预计年销售额超一亿元的大型商厦;
  
  (九)高60米及以上的烟囱;
  
  (十)日处理能力800吨及以上的尾矿坝;
  
  (十一)日处理4万吨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工程;
  
  (十二)60米及以上的高坝、位于城区上游的1级挡水工程;
  
  (十三)防洪大堤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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