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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 指导督促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在10月底前,对照《条例》规定的监察内容,逐项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合法权益贯彻落实情况,尤其要重点检查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成年工、女工特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问题采取具体整改措施,做好自查自纠,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落实到位。对自查中发现且主动纠正的,可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 五、集中监察、纠正处罚阶段 (一) 开展以“劳动用工”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监察。监察的重点是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未按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以及非法使用童工等劳动用工方面的违法行为,尤其要加强对私营、个体和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小商品集散地周边加工摊点以及未参加劳动保障年审单位的监察,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条例》予以处罚。 (二) 在两节前组织开展以“追讨劳动者工资”为主要内容的专项监察。监察的重点是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尤其是容易发生克扣或者拖欠外来打工者工资行为的行业和企业。对违反国家工资支付规定的行为,依据《条例》规定予以纠正和处罚,对有违法记录且顶风违法的加重处罚。 (三) 认真落实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责任制。按照《条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区域,理顺设区市与市辖区县的管辖责任区域,建立用人单位信息数据库,摸清底数,落实责任。对案情重大复杂有影响的案件,可以提请上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集中监察。 六、保障措施 (一)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省厅成立以马占元厅长为组长,有关副厅长为副组长,由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工资、职业培训、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职业中介等相关业务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厅监察处和办公室组成,具体负责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工作。各市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强化责任,狠抓落实。省厅将适时对贯彻实施《条例》工作进行检查督导。 (二) 突出重点,边查边改。贯彻落实《条例》要在宣传普及、培训教育和整改准备阶段狠下功夫,特别是担负行政执法和监察处罚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通过学习培训,准确掌握执法依据,熟悉监察执法程序,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制意识,自觉遵守监察纪律和行为规范,努力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整改阶段要以建立执法责任制和监察队伍建设为重点。以《条例》和有关行政执法法律法规为依据,明确界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内部单项工作检查与集中监察执法的权限责任,探索解决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职责界限,建立健全以行政机关法人代表负总责、业务单位分工检查、监察执法机构集中处罚,责任清、职责明的监察执法责任体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尽快实现有机构、有队伍,经费有保障,通信、交通装备基本齐全的初步目标。 (三) 全力出击,争取支持。贯彻实施《条例》工作,劳动保障系统要全体动员,全员参加,统一组织。对违法行为集中监察要集中力量,重点打击,力求达到处罚一案、教育一片,震慑违法、影响社会的目的。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人大监督指导下,积极争取有关政府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和新闻媒体的配合支持,注意宣传和报道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努力营造一个全社会遵纪守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社会氛围,确保宣传贯彻《条例》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 |